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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建筑〔2023〕12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行政審批局:
經研究,現對《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標準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2020年版)》等五份標準招標文件作如下修訂:
一、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標準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2020年版)》第二章第二節投標須知第3.4.5款第(1)項,即“(1)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文件”予以刪除。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附件2-1)、投標保證金擔保保函(附件2-2)、投標保證保險(憑證)(附件2-3)中的“投保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條款予以相應刪除。
二、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監理招標文件(2018年版)》第二章第二節投標人須知正文部分第3.4.4款第(1)項,即“(1)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文件”予以刪除。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附件2-6)、投標保證金擔保保函(附件2-7)、投標保證保險憑證(附件2-8)的“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的”條款予以相應刪除。
三、將《福建省建筑工程標準設計招標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節投標須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項,即“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予以刪除。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投標保證金擔保保函、投標保證保險(憑證)(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的”條款予以相應刪除。
四、將《福建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設計招標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節投標須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項,即“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予以刪除。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投標保證金擔保保函、投標保證保險(憑證)(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的”條款予以相應刪除。
五、將《福建省標準工程勘察招標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節投標須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項,即“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予以刪除。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投標保證金擔保保函、投標保證保險(憑證)(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的”條款予以相應刪除。
六、對于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文件是否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由招標人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精神,結合潛在投標人數量、使用的評標辦法等因素在招標文件中自行明確。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即2023年6月1日起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的招標項目按本通知的要求實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