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線:0594-3287999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的編制、發布及使用制度,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辦標〔2020〕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起草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價格信息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認真研究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并于2023年5月13日之前以書面形式反饋至省造價總站。
傳真:0591-87613711,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3年4月11日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發布機制,指導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各方主體規范使用工程價格信息,促進信息資源交流與共享,加強價格信息數據積累,保障建設工程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辦標〔2020〕3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所稱工程價格信息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人工、材料(含設備,下同)、施工機械的價格信息。其中,人工價格信息包括人工綜合價格、工日工資市場參考價格和實物量工資市場參考價格;材料價格信息包括材料綜合價格和材料市場參考價格(品牌價格);施工機械價格信息包括機械設備租賃綜合價格和機械設備租賃市場參考價格。
第三條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負責指導全省工程價格信息工作,適時調整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常用材料綜合信息價格目錄和機械設備租賃綜合信息價格目錄,發布占工程造價比例較小且價格較平穩的非主要材料綜合價格信息,指導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發布市場參考價格信息。
各設區市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價格信息管理,發布工程價格信息,指導縣(區)級造價管理機構發布工程價格信息,指導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發布市場參考價格信息。
第四條 工程價格信息管理遵循“誠信報價、綜合評價、合理定價、貼近市場”原則。
第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發揮專業優勢,發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市場價格信息,供市場主體選擇。
第六條 價格信息發布主體對其發布的信息價格負責。發布主體應建立健全價格信息采集、編制、發布工作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確保價格信息準確性。
第七條 價格信息采集面向生產企業、供應商、建設單位、施工企業、造價咨詢企業、物流公司、機械租賃企業等相關單位,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拓寬價格信息采集渠道。
第八條 采集材料價格信息時,應反映質量合格及以上質量等級的產品價格信息。
第九條 采集內容涵蓋信息來源、品種、價格、品牌、成交方式、采集時間、市場占有率等相關信息。
第十條 塔機人工綜合價格信息根據建筑施工重大危險源安全管控的要求配備司機與信號工數量。
工日工資市場參考價格信息按照不同專業、人工工種進行編制。
實物量工資市場參考價格信息需綜合考慮施工現場班組配置,符合現行計價規定。
第十一條 材料綜合價格信息品種依照現行計價定額中的材料品種確定,各地可根據工程建設需求,增加當地常用的材料品種,并向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報備。
材料市場參考價格信息品種按照市場需求確定。
第十二條 機械設備租賃綜合價格信息品種參照現行計價規定確定。機械設備租賃市場參考價格信息品牌按照施工現場常用機械確定。
第十三條 人工、材料、施工機械信息價格組成應符合我省現行計價規定,其中材料、施工機械價格應同時編制不含增值稅單價和含增值稅單價,材料市場參考價格信息需根據規格型號、品牌、生產廠家等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工程價格信息可通過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工料機信息平臺發布,各地可在其相關平臺發布,或發布紙質刊物。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常用材料的綜合價格信息和機械設備租賃綜合價格信息原則上每月發布一次,園林綠化綜合價格信息原則上每季度發布一次,非主要材料綜合價格信息原則上每年發布一次,其他價格信息適時發布。市場波動時可適時調整發布頻率。
第十六條 工程價格信息與我省現行計價定額配套使用。材料綜合信息價格、機械設備租賃綜合信息價格作為編制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控制價的依據。但設計圖紙、招標文件、發包人要求對規格、型號、質量、品牌有明確要求的材料以及古建筑修復保護材料、特殊用途材料,其價格應經市場詢價綜合確定。
工日工資市場參考價格、實物量工資市場參考價格作為人工費指數調整的依據,可作為施工過程中零星用工簽證的參考。
材料市場參考價格和機械設備租賃市場參考價格僅作為工程計價的參考,應結合工程實際經市場詢價確定,不作為合同履行期間計算材料、機械單價漲跌幅的依據。
第十七條 施工過程結算、工程竣工結算時,采用何時、何地、何類價格信息,由施工合同約定。未發布信息價格的,應經市場詢價綜合確定,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價格,作為結算依據。由價格信息引起的工程價款調整糾紛,由雙方依據合同約定解決。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