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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建設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保障施工企業工程款和農民工勞務報酬權益,特制定本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試行。試行發現的問題,請徑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業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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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3月3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
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施工企業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發揮工程款支付擔保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第724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等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建設單位向承包單位(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下同)提供的保證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第三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為同一法人主體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承諾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事項。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應將工程款支付擔保文書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采用銀行保函、工程保證保險和融資性擔保公司保函等方式。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使用保函示范文本(詳見附件)。
同一擔保人不得同時為同一工程項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履約擔保。
第六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期限屆至建設單位按照施工合同約定支付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之日后30天。
對于工程款支付擔保已到期,但仍有除質量保證金之外的工程款未支付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延長其有效期限或重新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重新辦理擔保的擔保金額可以剩余未付工程款為基數重新計算擔保金額。
第七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應為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的10%。實施施工過程結算或施工工期超過兩年的工程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按合同約定,實行分段滾動擔保,擔保金額為該段合同價額的10%。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以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為基數,乘以年費率和擔保期限進行計算。
工程款支付擔保年費率一般不高于1.2%,具體由建設單位和擔保人協商確定。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建設單位信用情況,實行擔保費率差別化制度。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款支付擔保約定有效期內,未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承包單位可以要求擔保人依約履行擔保責任,擔保人應當依約履責。
第十條 合同價款在400萬元以上(含400萬元)的項目,承包單位應當通過福建省勞務實名制管理平臺如實登記工程款支付擔保情況,并上傳擔保文本掃描件。按規定無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應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管,利用省級實名制平臺核查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情況;發現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提供擔保虛假的,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落實聯合懲戒機制,對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并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項目。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操作細則,并在60日內向省住建廳報備。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規定為準。本實施辦法試行前已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項目,可繼續按原擔保合同執行;本實施辦法施行后新開工工程和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在建工程,按照本實施辦法及各設區市具體操作細則執行。
附件:1.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示范文本(獨立保函)
2.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示范文本(非獨立保函)